一、空運單(Air Waybill)
由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托運人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因此空運單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二、航空貨運單的分類
1.按有無承運人的名稱分類
航空貨運單包括兩種
(1)航空公司貨運單(Airline Air Waybill)
印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 carrier)名稱及標志(航徽、代碼等)的航空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代表出票航空公司的身份。
(2)中性貨運單(Neutral Air Waybill)
沒有預先在運單上打印任何承運人名稱及標志的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不代表任何一個航空公司,是中立貨運單。
2.按照不同作用分類
(1)航空主運單(Master Air Waybill ,MAWB)
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就稱為主運單。
(2)航空分運單(House Air Waybill ,HAWB)
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給各個發貨人的運單。
三、航空貨運單的構成
我國國際航空貨運單由一式十二聯組成,包括三聯正本,六聯副本和三聯額外副本。
航空貨運單各聯的分發如下表所示:
航空貨運單的填開責任
根據《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和承運人運輸條件的條款規定,承運人的承運條件為托運人準備航空貨運單。
根據《華沙公約》第6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航空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代替委托人填寫的。
這表明托運人應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
在航空貨運業務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運的貨物大量是通過其代理人收運的,某些特種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運。因為填寫航空貨運單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為了方便操作和對客戶提供服務,托運人以托運書或委托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
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正確、完整地填寫托運書或委托書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應根據托運人的托運書或委托書代替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
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的簽字,證明其接受航空貨運單正本背面的運輸條件和契約。
四、性質和作用
空運提單(Airway
bill)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空運提單不可轉讓,持有空運提單也并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
1.空運提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
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提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空運提單本身就是發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后產生效力,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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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運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
空運提單也是貨物收據,在發貨人將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貨人(即發貨人聯),作為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并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3.空運提單是承運人據以核收運費的帳單
空運提單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于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并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金額,因此可作為運費賬單和發票。承運人往往也將其中的承運人聯作為記賬憑證。
4.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出口時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空運提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5.空運提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空運提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
6.空運提單是承運人內部業務的依據
空運提單隨貨同行,證明了貨物的身份。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送、轉運、交付的事項,承運人會據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
空運提單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條款,其中一份交發貨人,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最后一份隨貨同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